共同犯罪如何造句 共同犯罪的造句精选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文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可共同构成共同犯罪的二种形态,用共同的原则来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的不足而推衍出来的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争论。
对于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不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径行以单独犯罪判处犯罪人死刑。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而在复合行为犯只有部分行为被共同实施时,虽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应当对共同实施的部分予以考虑。
其次,为了能进一步明晰共谋的涵义,论文比较分析了共谋与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阴谋等近似概念的区别。
在第二章中,文章对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女性犯罪呈现出暴力手段少,触犯偶犯较多、多为共同犯罪等特点。
建议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擅断。
第三部分,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理论方面进行论证分析,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隐瞒犯罪实际是过去所称的“窝赃罪”,属于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
对合行为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关系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与共同故意犯罪相对,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态的一种。
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等事实,判决被告人邱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处罚上,对于单位内部成员而言,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不能成为对其数罪并罚的理由。
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论述了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作为一类独立的共犯人,胁从犯具有两个特征,其中“被胁迫”是其基本特征,“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其本质特征。
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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